經濟觀察報 關注
2025-09-10 15:20
陳碧/文 針對廣西蒼梧縣石橋中學學生欺凌事件,蒼梧聯合調查組9月9日發布處理結果:縣教育局責令對涉嫌存在工作失職失責問題的石橋中學正副校長及班主任停職檢查;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關規定,對9名實施欺凌的學生依照程序送專門學校接受矯治教育;對涉事學生家長進行法治教育。
這樣的處置力度,顯著高于常規,反映出此事的嚴重性,也回應了社會輿論對嚴肅處理校園欺凌的呼聲。
近年來,惡性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如2024 年甘肅廣河縣某中學多名女生被掌摑案、2024年湖南吉首某校園內一女生被多人毆打案等,皆因視頻流傳而引發廣泛關注。
對校園欺凌行為的治理,我國以往大多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公安機關就算接到報案,也不敢輕易行使治安處罰權。學校一般會對肇事者做出紀律處分或教育懲戒,對受害者則安排心理康復,幫助其恢復正常學習和生活。這樣的處理方式,導致校園欺凌的責任不能明晰、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得不到尊重,既是對受害孩子的虧欠,也讓施暴者錯過了矯正時機。
今年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了一則針對校園欺凌的治理條款。它明確了公安機關介入的方式: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如果學校未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事件,將被責令改正,有關部門還會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以此推動公安機關與學校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問題。
上述立法以及近年來我國涉未成年人罪錯行為治理的其他立法和司法態度,都呈現出一種變化——可以寬容但絕不縱容。無論是對校園欺凌,還是對其他罪錯行為,強調的都是“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因此我們才會在蒼梧校園欺凌案的通報中看到對校方主管人員的嚴肅追責和對涉事學生的矯治教育。
但我們更應從中總結在校園欺凌治理上可復用的經驗,以及應汲取的教訓,而非單純以“從嚴從重”的處置方式來平息公眾的焦慮。
針對校方的責任,通報中沒有呈現,但應當被教育從業者繼續關注的還包括:欺凌事件的發生是否早有征兆?班主任、校方為何沒有提前關注到?此前是否有類似惡性事件發生?是否還存在未被視頻傳播的同類惡行?學校教育的失控到底表現在哪里?
本案中針對未成年人的處罰,是將其送進專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我們還應進一步關注:這種處罰是否準確?是否體現了分級分類?
矯治教育既包括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等,也包括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等。條款中的“適當場所”,就包括專門學校。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于多次實施盜竊、聚眾斗毆等嚴重不良行為,且普通矯治措施效果不佳的未成年人,應依法送入專門學校接受矯治教育。很明顯,送進專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意味著涉事未成年人要脫離原教育和家庭環境,針對的是性質和后果更為嚴重的行為。
在本案中,我們關心這9名被處罰的學生是否實施了同樣性質的欺凌行為?他們之間有沒有主從和脅從關系?處罰結果是否做到了寬嚴相濟?從法律程序上來說,這一決定需要經過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在評估過程中,有諸多需要考慮的因素。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在走訪調研時發現,很多縣市還沒有建立這樣的指導委員會。
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人,對蒼梧校園欺凌案的處理也要回到“人”的身上。我們的目光要看到被傷害的個體,他們需要安全感的重建和心理支持;我們也要看到施暴的個體,想要挽救和改造他們,同樣需要個性化的方案,而不僅僅是疾風驟雨的執法。讓每一份矯治都對準問題的根源,這才是保護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好的方式。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