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關注
2025-09-17 12:49
柳宇霆/文 “特斯拉車頂維權案”女車主迎來了暫時的勝利。北京大興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特斯拉北京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應向張女士提供車輛于2021年2月21日發生交通事故前30分鐘的完整行車數據。
2021年,張女士的父親駕駛特斯拉Model3轎車發生事故,張女士認為該車存在“剎車失靈”問題。在與車企協商未果后,在當年4月的上海車展上,張女士身著“剎車失靈”字樣T恤,登上展車車頂維權。隨后,張女士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并被法院判賠特斯拉17萬元、賠禮道歉。
這一年,張女士向北京大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特斯拉提供完整行車數據,但特斯拉方面堅持認為,此類數據與交通事故無關,而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車企必須提供完整行車數據。
對個案而言,獲得完整的行車數據并不意味著結果必然會反轉。在張女士“車頂維權”之后,特斯拉公司曾公開了事故發生前1分鐘的行車數據,證明“制動系統均正常介入工作并降低了車速”。關于事故發生前30分鐘車輛的狀況,根據特斯拉單方面的介紹,車主“有超過40次踩下制動踏板的記錄”,“同時車輛有多次超過100千米每小時和多次剎停的情況發生”。如果這一情況屬實,恐怕也很難歸咎于車企及其產品。
跳出個案,法院的這一判決意義仍然非同小可,其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行車數據的屬性定位。
站在車企的角度,車速、制動踏板物理性移動信號、制動主缸壓力、ABS信號、加速踏板位置、方向盤轉向角等數據,是事關企業發展的商業秘密,怎能毫無保留、全盤托出?基于這些原因,車企方面不愿意配合交出數據,似乎在情理之中。
然而,無論從消費者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的角度看,行車數據都應當被視為個人信息。行車數據是消費者駕駛汽車過程中產生的數據信息,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一樣,具有鮮明的個人屬性,符合“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特征。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既然屬于個人信息,那么車企就沒有任何理由,將這些行車數據“私入囊中”,不向車主提供。
正如判決主張的,完整行車數據“應當認定為消費者知情權范疇,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車企拒絕向車主提供,有違消費者保護立法精神。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被賦予了知情權,即“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作為涉事車主,張女士有權知曉其車輛性能的真實情況,因此要求特斯拉提供完整行車信息并不突兀。鄭州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樣認定,“純電動轎車在使用(行駛)過程中產生的行車數據”屬于消費者知情權范疇,態度也很明確。
隨著智能網聯汽車越來越普及,對消費者而言,行車數據的重要性和客觀需求愈發凸顯。法院判決明確了車企有提供完整行車數據的法律義務,這并不是給市場主體壓上沉重的鎖鏈,而是為全行業立起了規范自身、止于至善、以人為本的風向標。對行業來說,不失為新的發展契機。作為消費者,也應當讀懂司法善意,依法合理行使權利,切不可走向極端維權的另一端。
(作者系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