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新規實施后,第三方機構合作業務的監管再次升級。近日,有多渠道消息顯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已向行業下發《關于加強股份制銀行等三類銀行合作機構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針對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等三類銀行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業務,進行系統性、制度化的規范。此舉標志著,繼互聯網貸款業務之后,銀行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模式正全面邁入穿透式監管的新階段。
《通知》的出臺,為解決當前部分銀行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中存在的權責不清、管理粗放、風險識別不足等問題提供了制度保障。通過構建全流程、多維度的監管框架,壓實銀行主體責任,強化風險源頭管控,這不僅是對金融風險的有效防范,更是推動銀行業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步驟,將對整個銀行業的業務生態與風險管理范式產生深遠影響。
從準入到退出?銀行合作機構全生命周期管理強化
《通知》的核心要義之一,在于徹底厘清銀行與第三方合作機構之間的權責邊界,通過建立嚴格的準入、評估與退出機制,將風險管理的關口前移。
長期以來,部分銀行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時,存在“重業務拓展、輕風險管理”的傾向,將合作機構視為單純的流量或技術渠道,而忽視了對合作方資質、業務模式、風控能力的實質性審查。這種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的管理流于形式的合作模式,導致風險責任鏈條模糊,一旦合作方出現問題,風險極易向銀行體系傳導。
《通知》對三類銀行的合作機構管理提出了系統性要求,覆蓋準入、日常運營及退出全流程。在準入環節,銀行需建立統一的盡職調查、評估和審批制度,由總行集中管理,并實行嚴格的名單制。這意味著,未來銀行合作機構的篩選將更加審慎,避免因盲目擴張合作范圍而引入高風險機構。
在治理架構方面,董事會和高管層需直接參與合作機構管理制度的制定與監督,確保職責邊界清晰。銀行需構建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防止業務部門為追求短期業績而放松風控標準。同時,《通知》要求銀行定期評估合作機構表現,對存在嚴重違規或重大風險的機構實施強制退出,并對外公告,防止其繼續以銀行名義開展業務。
法律責任的明確是另一重點。銀行與合作機構的協議需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款,明確數據安全、違約責任等細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不得將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外包,確保風險管理的獨立性。這一規定直擊此前部分銀行過度依賴合作機構的問題,避免“假合作、真外包”的監管套利行為。
更為關鍵的是,《通知》構建了動態的評估與退出機制。銀行需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定期的后評價,評價結果應作為續約、調整合作范圍或終止合作的重要依據。對于那些評估不達標、出現重大風險事件或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銀行必須堅決予以清退。這種“有進有出”的硬約束,將倒逼銀行從被動接受轉向主動管理,從源頭篩選出真正具備專業能力和合規意識的合作伙伴,從而構建起一道堅實的風險“防火墻”,確保合作業務在規范、可控的軌道上運行。
三大高風險領域監管升級
在數字化時代,金融業務與科技的深度融合既帶來了效率的提升,也催生了更為隱蔽和復雜的風險形態。傳統的、基于抽樣和事后檢查的監管模式,已難以適應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業務的快速迭代和高頻交易特性。為此,《通知》大力倡導并要求銀行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實現對合作業務的穿透式、全流程風險監測,將監管的觸角延伸到業務的每一個環節。
《通知》明確要求,銀行應將合作業務納入本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建立覆蓋合作業務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監測模型。這意味著,銀行不僅要對合作機構本身進行評估,更要對其引流、獲客、風控、催收等每一個環節進行實時監控。
在營銷獲客領域,《通知》明確禁止銀行與不法中介合作,并要求合作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誘導客戶過度借貸或私自收取費用。此前,部分助貸平臺通過“低息誘導”或“隱藏收費”等方式損害消費者權益,新規對此類行為形成直接遏制。銀行還需規范傭金支付模式,禁止將傭金與貸款利率掛鉤,防止變相推高融資成本。
擔保增信類合作機構的管理同樣趨嚴。銀行需重點審查合作機構的資質,如融資擔保公司的杠桿率、凈資產等指標,并建立動態監測機制。此外,銀行不得強制客戶接受特定擔保服務,或搭售增信產品,確保客戶自主選擇權。在擔保代償后,銀行需及時向債務人披露債權轉移情況,避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糾紛。
催收服務是另一監管重點。《通知》要求銀行制定嚴格的催收行為規范,嚴禁暴力催收或非授權第三方介入。合作機構需對催收過程全程記錄,并確保客戶信息安全。銀行需按照“最小必要”原則提供債務人信息,防止數據濫用。這些規定旨在解決此前催收亂象,如騷擾電話、隱私泄露等問題,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提升銀行合作領域監管質效
為確保政策有效落地,《通知》不僅明確了銀行主體責任,也為監管部門構建了協同高效、問責嚴明的監管體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籌指導,各級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內銀行合作業務實施日常監管與現場檢查,形成上下聯動、分工明確的監管架構,避免監管空白與重復。
在監管手段上,《通知》強調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并重。監管部門將定期評估銀行合作機構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對風險隱患及時預警;同時根據業務規模、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開展專項檢查,對違規行為從嚴處罰。
此外,跨部門協同是提升監管效能的關鍵。金融監管局將與網信、公安、市場監管及司法機關等建立信息共享與聯合處置機制,針對數據安全、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跨領域風險,推動聯合執法,有效填補“多頭管理”漏洞,形成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
此次新規的出臺,核心要義在于重塑銀行業與第三方合作的關系,從過去的“野蠻生長”走向未來的“規范共生”,這將意味著銀行合作業務進入穿透式監管時代。未來,三類銀行需在合規與創新之間找到平衡,既要充分利用合作機構的效率優勢,又要確保風險可控。對監管機構而言,如何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避免“一刀切”,支持銀行業務合理創新,將是長期課題。最終,這一系列措施的目標是構建更透明、穩健的金融生態,讓金融服務真正回歸實體經濟和消費者需求。
未來,隨著《通知》的深入實施,有望構建一個更加健康、有序、可持續的銀行合作新生態。在這一生態中,創新將不再是規避監管的借口,而是在合規框架內提升服務效率的引擎;合作也不再是轉移風險的通道,而是優勢互補、共同服務實體經濟的橋梁。這正是此次強監管周期背后,中國金融業邁向高質量發展的深層邏輯與必然選擇。